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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置服務條款

1.0 · 2026-09-07

*本文件之翻譯僅供參考。翻譯內容與韓文原文如有歧異,以韓文原文為準。*

第一條(目的)

本條款旨在規範 NineThirty Co., Ltd.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位置資訊服務相關事項,以及本公司與個人位置資訊主體間之權利、義務及其他必要事項。

第二條(條款之效力與變更)

  1. 本條款適用於加入服務時同意本條款之個人位置資訊主體。
  2. 本公司得於不牴觸韓國《位置資訊保護及利用等相關法律》(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,以下稱「位置資訊法」)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;修訂時,將載明適用日期及事由並事先公告。
  3. 本條款以韓文為正本,翻譯版本與韓文版本之間如有歧異,以韓文版本為準。

第三條(服務之內容)

本公司利用使用者裝置之定位功能,提供下列位置資訊服務:

  1. 紀錄地區標籤:將聚會紀錄產生之地區,以鄰里層級之地區名稱(例:「弘大一帶」)顯示於紀錄成果
  2. 探索附近聚會:向公開聚會之使用者,以其目前所在地區單位為基準,顯示附近之公開聚會並媒介交流
  3. 加入輔助:於加入聚會之過程中,確認申請者是否與該聚會位於相同地區單位

第四條(位置資訊蒐集方法與處理原則)

  1. 本公司透過使用者裝置之 GPS 等定位功能蒐集位置資訊。僅於上述服務功能執行之時點進行蒐集。
  2. 位置座標不會離開使用者之裝置。由裝置將座標轉換為寬約 1 公里之地區區劃單位(六角形網格或營運地區)識別碼,僅將該識別碼傳送至本公司伺服器;本公司不蒐集、不儲存精確座標。
  3. 顯示於紀錄成果之地區名稱,由裝置作業系統提供之地理編碼功能產出,本公司伺服器僅儲存地區名稱文字。
  4. 使用者之精確位置不會提供予其他使用者。探索與加入輔助僅使用地區區劃單位資訊。

第五條(個人位置資訊之保有期間)

  1. 本公司僅於提供位置資訊服務所需之最小範圍內處理個人位置資訊;由於在蒐集時點即轉換為地區區劃單位資訊,不保有精確位置資訊。
  2. 儲存於紀錄成果之地區名稱文字及地區區劃識別碼,依該紀錄成果之保存期間辦理。

第六條(個人位置資訊之利用與提供)

  1. 本公司僅於第三條之服務提供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位置資訊。
  2. 本公司不將個人位置資訊提供予第三人。如導入向使用者指定之第三人提供資訊之服務,將於每次提供時,立即向使用者通報接收者、提供日期與時間及提供目的,並另行取得同意。

第七條(個人位置資訊主體之權利)

  1. 使用者得隨時撤回對個人位置資訊蒐集、利用、提供之全部或部分同意。
  2. 由於位置資訊用於 haps 之本質功能(紀錄地區標籤、探索附近聚會),撤回同意將以與終止服務使用契約(退會)相同之程序處理。撤回(退會)時,本公司將即刻銷毀位置資訊利用、提供事實確認資料(相關法令另有保存義務者除外)。
  3. 使用者得向本公司請求下列事項,本公司將即刻回應:
    • 閱覽、告知本人之位置資訊利用、提供事實確認資料
    • 告知位置資訊利用、提供之理由及內容
    • 更正或銷毀個人位置資訊及確認資料(法令另有保存義務者除外)
  4. 權利之行使得透過應用程式內功能或 support@ninethirty.io 為之。

第八條(位置資訊利用、提供事實確認資料之保存)

  1. 本公司依位置資訊法第 16 條第 2 項,將位置資訊利用、提供事實確認資料自動紀錄並保存於位置資訊系統。確認資料紀錄地區區劃識別碼、處理類型(蒐集、探索提供、撤回同意)及發生時間,不包含位置座標。
  2. 確認資料保存 6 個月以上後銷毀。惟使用者撤回同意(退會)時,無論保存期間是否屆滿,均即刻銷毀(法令另有保存義務者除外),並以退會所生之銷毀為優先。

第九條(8 歲以下兒童等保護義務人之權利)

本服務僅限年滿 18 歲(大韓民國居民為年滿 19 歲)者使用,故不處理 8 歲以下兒童、受監護宣告之人等之位置資訊。

第十條(損害賠償)

本公司違反位置資訊法第 15 條至第 26 條,致使用者發生損害時,使用者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。於此情形,本公司如未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,不得免除責任。

第十一條(爭議之調解)

有關位置資訊之爭議,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時,得向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申請裁定,或向韓國個人資料紛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
第十二條(位置資訊管理負責人)

第十三條(事業者資訊)

附則

  1. 本條款自 2026 年 9 月 7 日起施行。
  2. 本公司將履行依位置資訊法規定之位置資訊服務事業申報(適用小型事業者簡易申報特例時,於開始後 1 個月內辦理)。

정본 언어: 한국어 (번역본은 참고용) · Authoritative language: Korean